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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差的房产纠纷处理
浏览数:876 来源:(2007-10-14 12: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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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消息问题编号为191213的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反映:开发商在售楼时签署的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的面积与房屋的实际面积比是否必须在上下3%范围内。如果超出此范围的话,是否可理解为开发商故意隐瞒?因为开发商是知道房屋的设计的。作为购房人在签署合同时不可能去测量房屋面积的,所以开发商应对后果负责。

 


  另,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写道“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这句话,是否就可以免除其责任了呢?本人认为其是故意隐瞒事实,欺诈购房人。因为购房人不可能在签合同时测量房屋面积。


  房产法律中有没有规定合同中的注明面积必须与实际面积误差在3%之内,否则开发商对超出3%范围的部分负责。


  市房管局回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因此,在购房住房时,应了解房屋设计或构造情况,并在合同中对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进行约定。对于违反约定的情况,请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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